HR管理中的几个常识问答
关键词:劳动合同
提问:我们公司想和新录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最短约定多长时间?最长又能约定多长时间?
回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
提问:我们公司今年有个快毕业的大学生来公司实习,比如实习期6个月满之后(实习协议),已经毕业了还想继续在公司干,这个时候签劳动合同,是按签劳动合同的日期算吗?
回答:只要没有拿到正式毕业文凭的在校生,不具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资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一般应如实记录双方实际签订的时间。学生身份的实习时间不计入劳动关系的时间。
关键词:年休假
提问:赵女士为我企业职工,已在单位工作满10年。今年7月份,由于其母亲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休了22天事假,单位也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近期,其母亲旧病复发需人照料,赵女士又向单位请休10天年休假,人事部以她当年事假天数过长拒绝其休假。这样做对吗
回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第四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关键词:收回公房
提问:我单位系国有科研院所,张某十几年前就到我所工作,单位给他提供了住房,双方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协议》,租赁期10年。后来,张某根据国家政策以成本价买下公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单位在出售公房时与张某约定“辞职或调离时,必须交回已购公房”等条款,而且没有办理房产证。如今张某欲另谋高就,单位同意为其办理所有离职手续,前提是必须交回已购公房。请问,单位收回已购公房的行为合法吗?
回答:科研所关于辞职就要交房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诸如科研所之类的国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职工购买公房是国家通过颁布政策文件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科研所只有出售公房的义务,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出售的权利,科研所当然也就无权在出售公房时附加任何的条件。因此,科研所在出售公房时关于“辞职或调离时,必须交回已购公房”的条款,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对张某没有任何约束力。
张某购买的公房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只要以成本价支付完房款,辞职与否都不影响李先生对该公房享有法定的所有权。
提问:我们公司想和新录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最短约定多长时间?最长又能约定多长时间?
回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
提问:我们公司今年有个快毕业的大学生来公司实习,比如实习期6个月满之后(实习协议),已经毕业了还想继续在公司干,这个时候签劳动合同,是按签劳动合同的日期算吗?
回答:只要没有拿到正式毕业文凭的在校生,不具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资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一般应如实记录双方实际签订的时间。学生身份的实习时间不计入劳动关系的时间。
关键词:年休假
提问:赵女士为我企业职工,已在单位工作满10年。今年7月份,由于其母亲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休了22天事假,单位也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近期,其母亲旧病复发需人照料,赵女士又向单位请休10天年休假,人事部以她当年事假天数过长拒绝其休假。这样做对吗
回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第四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关键词:收回公房
提问:我单位系国有科研院所,张某十几年前就到我所工作,单位给他提供了住房,双方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协议》,租赁期10年。后来,张某根据国家政策以成本价买下公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单位在出售公房时与张某约定“辞职或调离时,必须交回已购公房”等条款,而且没有办理房产证。如今张某欲另谋高就,单位同意为其办理所有离职手续,前提是必须交回已购公房。请问,单位收回已购公房的行为合法吗?
回答:科研所关于辞职就要交房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诸如科研所之类的国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职工购买公房是国家通过颁布政策文件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科研所只有出售公房的义务,没有自由选择是否出售的权利,科研所当然也就无权在出售公房时附加任何的条件。因此,科研所在出售公房时关于“辞职或调离时,必须交回已购公房”的条款,侵害了职工的权益,属于无效条款,对张某没有任何约束力。
张某购买的公房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是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只要以成本价支付完房款,辞职与否都不影响李先生对该公房享有法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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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不能随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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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官:行动起来 构建人才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