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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扣除发生的劳资争议
作者:郑思帆 日期:2014-01-25 浏览

因工资扣除发生的劳资争议

[案情简介]

1997年,某制鞋厂因准备不足、抢占市场失利,以及错误地估计了当年的流行趋势,而使其设计的凉鞋滞销。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奖金已停发2个月,工资发 放也成问题。该厂厂长张某遂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为照顾职工情绪该厂采取了计算凉鞋价格时按成本价再打九折的做法,即职工实际领取的凉鞋价值为其工资额的110%.该厂职工对该厂以鞋抵薪的做法极为不满,遂与厂方交涉。厂长称企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放工资,在企业面临困难时,职工应共同分担,而 且职工领取的鞋的总价值比工资高10%,厂方已对之中进行了让步。该厂职工李某等20人拒不领取凉鞋,并向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制鞋厂发放 工资。

仲裁庭经调查认为,某制鞋厂因产品滞销而资金周转困难情况属实,但其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采取延期支付工资的办法,而不能以实物顶替工资,事实上造成了拖欠职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故依法裁决如下:

1)制鞋厂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

2)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处理本劳资争议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者的工资权和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的内涵,充分了解我国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劳动者的工资权和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

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与其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权。工资权包括四个组成部分:(1)工资取得权。(2)工资支配权。(3)工资保障权。(4)工资分配参与权。

与劳动者的工资权相对应,企业因劳动者向其提供劳动,必须履行工资支付的义务,同时享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工资分配自主权因其主体不同,享有的程度也不 同。本案中的某制鞋厂作为企业,确实享有较大程度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时,应注意:首先,自主必须是依法自主,用人单 位的自主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次,自主并不是指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经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 者经过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本案中,制鞋厂以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为由,以实物顶替工资的行为,正是基于对自主权范围的错误认识,将自主绝对化和对劳动者工资权的忽视。

第二,工资保障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限定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劳动法中规定了工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1)保障最低工资。(2)保障工资支付。(3)保障实行工资。

本案中,某制鞋厂的行为违反了工资保障制度中有关保障工资制服方面的规定。

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制服形式:一种是货币支付,一种是实物制服。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制服给劳动者本人。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事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本案中,制鞋厂以用人单位有工资自主权为借口,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形式制服工资,而以厂里滞销的产品代替货币发放工资,已超越了其工资自主权的法 定范围,请反了劳动者的工资权,事实上造成了拖欠工资。用人电脑为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以延期制服劳动者种子,但前提是必须征得本单位 工会同意,而且延期的时间应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仍属无故拖欠。本案中,制鞋厂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虽然属实,但其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取 延期支付的办法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而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物顶替工资的行为符合无故拖欠的要件。

依照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并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故本案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