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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07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属企业:

近年来,我市加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针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具有《遂宁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卡》三卡合一(申请职工、职工档案、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存档件各一份,经比对完全一致),且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情形的,予以审批。其中,职工档案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记录与本人《遂宁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卡》上的记录不一致的,以档案记录为准,相应扣除《遂宁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卡》上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二)对过去未集中清理确认特殊工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档案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记录齐全的,予以审批;原始记录不齐全的,由职工本人负责举证(能证明从事过特殊工种及达到规定年限的资料),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审批。

(三)当年底或次年初,市、区县人社部门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准确填入职工的《遂宁市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卡》,由人社行政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引导企业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将职工劳动合同书、工资花名册、车间(班组)工作记录等载入职工档案,不断丰富和完善职工档案内容。

(四)已有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方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二、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一)从201311日起,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病历资料,以申请人病历资料中的主要诊断病种为准,本人申报的病种与病历资料中的主要诊断病种不一致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二)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在该医院查实无记录或者记录不一致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三)申请人提供的住院治疗证明及病历资料,出院时间距离申报时间不在三年以内、半年以上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四)患精神疾病的职工没有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性医院精神类专科的治疗证明及病历资料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五)申请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由市、区县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六)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时,必须正在用人单位就业且以单位名义参保缴费满两年及以上,未满两年的,不列入病检范围。

(七)对一次性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数量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查看职工劳动合同签定、人员在岗、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等情况。

三、纪律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具体负责审批的人员要切实履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企业对职工提前退休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对于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征信系统“黑名单”,同时取消申请人本次病退休申报资格;对于违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对已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骗取社保待遇进行查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不按照实际伤情,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贿赂的,由人社与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