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法院系统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合同制)45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详见《四川法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条件。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所需“学历”层次对应的专业;
4.年龄为18-30周岁(在1987年12月5日-2000年12月5日期间出生),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放宽至35周岁(在1982年12月5日-2000年12月5日期间出生);
5.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聘职位设置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4.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三、报名和缴费
(一)网络报名。采用网络方式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www.jdpta.com),报名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0:00-11日8:00。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有关说明,详细了解招聘单位、职位、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职位报名。每个报考者在本次招聘中,限报一个职位。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法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报考信息表》一旦提交,所填信息将无法更改,请报考者认真仔细核对。
本次招聘不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在面试前开展现场资格审查。考生对本公告内容不清楚的,可拨打本公告所列相应咨询电话咨询。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3.上传照片。报考者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表》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5—20K的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报考者所传照片进行网上审查,原则上在报考者上传照片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照片审查通过的,报考者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及时重新上传。报名截止后,照片上传功能同步关闭,请报考者注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
(二)网络确认缴费。照片审核合格的考生,在2018年12月5日0:00-12日8:00前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进行确认并缴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考务费共100元),并按网络提示打印《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审查时使用。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职位调整。本次招聘的岗位能力水平测试开考比例为3:1,艰苦边远地区(名单见附件2)基层人民法院职位、专业要求为法律的职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应缩减招聘计划或取消职位,并在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及时公布,请考生保持关注。
报考者所报职位被取消的,所缴费用于2018年12月26日前通过互联网自动退回到报考者缴费银行卡账户。
(四)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确认缴费的考生,于2019年1月1日- 4日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请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四、考试及资格审查
考试分为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岗位能力水平测试成绩×30%+速录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满分100分。
(一)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
1.岗位能力水平测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以及与书记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满分100分。
2.速录技能测试。采取现场播放录音资料,参考者同步计算机输入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的汉字输入速度和准确率,满分100分。
3.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时间为2019年1月5日-6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4.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划定)、报考者原始成绩及排名,于2019年1月下旬在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公布。报考者可登陆网站查询本人成绩及排名。
排名以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原始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原始成绩之和相同的,并列排名。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后续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根据报考者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原始成绩及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排名并列的,一并进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职位,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审查。
考生在接到资格审查通知后,应携带《报考信息表》、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者,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考务费由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取,并向已缴费者发放面试通知书。不缴纳面试考务费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候考。未按规定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本次面试不再递补。
(四)公布考试总成绩。
面试后,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比例折合计算考试总成绩及名次,在面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名次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成绩之和由高到低确定名次;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成绩之和相同的,以岗位能力水平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名次。
根据招聘职位及名额,按照报考者名次,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2倍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州)本次招聘达到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用人单位或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报考者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已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及名次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职位、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学历、专业、考试成绩(含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面试和总成绩)、总成绩名次,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限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七、聘用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被聘用人员应按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在职人员需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取消聘用。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好的,取消聘用。
八、递补
报考者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在下一批次四川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发布前,因聘用制书记员离职等原因造成缺额的,用人单位可在参加该职位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名次从高到低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并按程序进行体检、考察、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上述递补仍无法补足缺额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可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报考该职位且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按程序开展资格审查、面试、公示、体检、考察、聘用等工作。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28-86960025),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特别提示
1.招聘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上公告,请报考者随时保持关注。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考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2.请报考者确保在《报考信息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502
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
岗位能力水平测试、速录技能测试考务咨询电话:028-86759175
监督电话:028-869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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