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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07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产业拉动,扩大就业规模
    (一)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促进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相互协调,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
    (二)着力解决就业难与用工难的结构性矛盾。强化就业服务,建立面向企业的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制度,摸清企业当前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需要帮扶的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措施。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线上线下两个平台,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定期发布一次用工供求信息。扎实开展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促进供需对接。实施“引凤还巢”工程,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引导本市各类务工人员就近就地就业。建立区域劳务合作关系,主动与市外人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建立良好的劳务协作关系,吸引外地人员来我市就业。积极引导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合理设置培训工种(专业),实行定向培训输出。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重点用工企业“一对一”对接机制,实行“用工服务专员”制度,保障企业用工。
    (三)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合法经营、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缓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四)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对在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畅通职称晋升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五)扶持创业新兴业态和项目。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可以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以及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二、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全民创业
    (一)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允许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实行收费减免扶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一般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5万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8万元,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符合条件人数每人5万元发放贷款,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各地应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
    (四)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采取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商贸服务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三、强化分类培训,提高就业质量
    (一)以市场为导向分类组织培训。由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岗位收集制度。并根据产业、行业发展趋势及企业实际用工需求,按品牌培训补贴800元/人、储备制培训补贴1200元/人的标准,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培训。要将现阶段以初级培训为主转变为初、中、高级培训并重,提高培训者就业竞争力。在高等院校积极推广“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行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二)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对在岗职工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上述培训均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将有创业愿望的所有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为重点的“提升创业能力专项行动”。各地要积极建立创业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创业师资培训,为创业培训提供保证。
    四、强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公共就业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厘清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职能,整合、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要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二)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社、工商、税务、统计、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各地都要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和创业项目库。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力度,帮助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用法、守法能力,提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示范县建设,加强输出输入地对口衔接,统筹城乡就业。有针对性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建立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的长效机制。继续搞好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四)加大灾后就业援助力度。将因“6·30”特大暴雨灾害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各地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受灾劳动者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受灾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各地要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的领导责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财政要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