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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14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社保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下延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通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伤供养抚恤金领取人员: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伤供养抚恤金领取人员(以下简称“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年度认证,我市决定自201621日起,将社保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下延到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常态化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上一年12月底前按政策规定办理完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办理完伤残津贴以及工伤供养抚恤金领取手续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201621日起,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自主选择认证时间,也可进行多次认证。每次认证(2015年认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再次进行认证的,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局将从第13个月起暂停其社保待遇发放;待社保待遇领取人员补办认证手续后,暂停社保待遇发放的社保局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的社保待遇。

三、认证地点:全市任何一个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四、认证办法:

(一)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含省内其他市、州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领取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证。

(二)居住在省内其他市(州)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局或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证(具体认证地点以居住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三)居住在省外的领取人员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以及社保待遇发放地社保局出具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的社保局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后将《协助认证表》邮寄给社保待遇发放地的社保局。

(四)居住在国外的领取人员须提供住在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邮寄到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局进行认证。

(五)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省外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以及养老金发放地社保局出具的《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社保局或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后将《协助认证表》邮寄给社保待遇发放地的社保局。

(六)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因高龄行动不便、瘫痪或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资格认证的,其亲属可向居住地社保局或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进行上门认证。

五、咨询电话:

遂宁市社保局0825-5863209,船山区社保局0825-5183713,安居区社保局0825-8665797,射洪县社保局0825-6622473,蓬溪县社保局0825-5392992,大英县社保局0825-7824870

 

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