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对返乡创业人员有哪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政策?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允许具有农民身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工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2)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开放。允许贫困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隶属主体企业经营范围(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除外)。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物业所有人暂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经当地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分离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企业主体的住所(生产场所);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并属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