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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郑思帆 日期:2015-12-03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平台补贴

支持和鼓励我市高校和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园、孵化园、创新创业俱乐部,对201471日后新建成的地方创新创业基地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项目孵化,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给予30万元的创建工作补助,补助资金从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关于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1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或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补贴标准

对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经学校和有关部门确认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的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实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个人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创业团队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由团队负责人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创业实体由领办人提出申请;开办“网店”的在校大学生,应在毕业年度331日前申请。

2)受理机构

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受理;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

3)申请材料

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创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②创业项目计划书;③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④领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应依次提供以下材料:①创业补贴申报表;②创业项目计划书;③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④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创业实体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创业补贴申报表;②创业实体概述;③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④领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及绑定银行账户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还应提供“不属于工商注册范围”或“不属于民政登记范围”的证明材料。

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创业补贴申报表;②毕业证;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我市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凭证;⑤正常持续经营等相关材料。

2.审查

1)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市人社局参与,对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估。初审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2)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人社局、财政局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审核、复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

1.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省人社厅根据审核意见,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组织发放。

2.对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由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人社局的审核意见和财政局的复核意见组织发放。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校大学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申报材料应依次附:①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②领办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③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高校集中审查并现场确认,由高校交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由市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高校应为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反担保。经办银行应将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高校所在地财政局单独办理贴息资金清算。小额担保贷款单独统计情况和贴息资金清算情况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按时报送。

(二)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的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及绑定账户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并按现行程序办理。

四、关于求职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级的残疾学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和经费渠道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一致。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不重复享受。

五、关于创业培训补贴

市内高校要对自主创业愿望强、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校大学生进行统计,并向市人社局提出培训需求。市人社局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在校大学生培训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01512月。

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请时应依次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③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申领程序、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相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七、关于资金计划和统计

(一)资金计划申报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由平台所属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3)。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各县(区)人社局提出计划,市人社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4)。

报送日期为每年91日至5日。

(二)资金使用统计

每季度末月6日前,各县(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5);各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抄送市人社局)。

 

附件:1.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创业补贴申报表

3    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计划申报表

4    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计划申报表

5      季度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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