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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郑思帆 日期:2013-11-09 浏览

遂宁人才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9]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完善和落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2009年计划在全省选聘1.2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后每年根据缺额进行选聘,始终保持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根据基层公务员编制空缺情况,每年选调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2008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的名额。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因工作需要,对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志愿留在志愿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可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考核招聘。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同时,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工作。

  2.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4.实施更加积极的面向基层就业政策。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对参加国家、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及“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按相关文件规定和考试当年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加分。参加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的大学村干部,聘用期满后报考公务员,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事业单位时,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一年,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实行助学贷款代偿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挂钩的办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协议,对毕业后按有关规定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按协议偿还。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和中小城市社区已连续工作2周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时,录取高校要根据其在基层的工作年限,初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5.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6.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7.支持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8.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推进全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健康开展。市、县政府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9.深入实施“千名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2009年在全省促进45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办、创办企业的,要在科技型企业认定、税收优惠、资金筹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的,所在地政府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在农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相应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为其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贴等支持。高校要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工作。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10.拓展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各地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同时,要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11.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鼓励高校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2.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面向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地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落实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各高校要加强在校生实习工作,积极建立联系稳固、与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的实习基地,与企业合作设立“助学实践岗”,加强实习环节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就业指导。

  13.推进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

  七、强化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4.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地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保障

  15.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政府就业联席会议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项工作的落实,由现已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16.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支持。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高校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17.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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