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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作者:郑思帆 日期:2014-05-26 浏览

四川省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 2006 〕 46 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 2006 〕 22 号)、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 年7 月1 日在册的依法登记的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二)上述单位中下列人员暂缓套改工资:
1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 . 2006 年7 月1 日仍在处罚期的下列人员:被羁押、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 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套改职级工资时,如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级别工资按所任职务套改。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 .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 年7 月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 月1 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 月1 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 年7 月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 月1 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 .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 .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 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 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 .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 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 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 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 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 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 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 档。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 .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任现技术等级(职务)起薪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 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 .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 .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 年7 月1 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 月1 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70 元(大专学历的590 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的610 元),熟练期工资为585 元(大专学历的610 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30 元)。普通工人,学徒期工资为560 元,熟练期工资为570 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一档岗位工资标准(大专学历的按初级工二档岗位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初级工三档岗位工资标准)定级,普通工人按普工一档岗位工资标准定级。
2006 年7 月1 日仍在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改按本款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工资待遇执行。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御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不含转业后受处分降低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对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成都市机关的公务员,在这次工资改革中,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长、副市长、局长(市辖区区长)、副局长(市辖区副区长、副巡视员)职务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巡视员按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确定。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长、副市长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局长(市辖区区长、巡视员)、副局长(市辖区副区长、副巡视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市级机关处长(市辖区局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以下职务人员按省级机关相同职务人员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四)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1 .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2 .被授予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国家主管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被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明确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五)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和麻风病院(村)、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按照《 国务院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 〕 74 号)、《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 〕 36 号)规定执行了固定工资,2006 年7 月1 日前已进入机关工作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在麻风病院(村)工作,按规定执行了二档固定工资的,在套改工资基础上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六)原在西藏、青海工作,并按《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 1983 〕 68 号)、《 劳动人事部对西藏、青海提出的处理工资改革中有关问题具体办法的复函》(劳人薪〔 1986 〕 100 号)规定执行了一至二档固定工资,2006 年7 月1 日前已进入我省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套改工资基础上相应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七)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工人为学徒期、熟练期)制度,从到工作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试用期(工人为熟练期)满后工资。试用期(工人为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三类区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既属艰苦边远地区,又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按艰苦边远地区执行高定工资后,不得再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复高定。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套改新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级别、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1 .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或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即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入低定后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一个级别和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已低定到套改确定级别的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级别工资档次。2 .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工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低定二个岗位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及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低定三个岗位工资档次。如岗位工资已低定到本岗位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 .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被判处管制由单位接收、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且处罚期已满的,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缓刑期已满由原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分别参照上述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机关工人低定工资的办法予以低定工资待遇。
(九)2006 年7 月1 日至单位上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考录)的公务员,一律由原单位按原职务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原单位将本人套改的新工资标准介绍到新单位,新单位按其现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级别工资;由企业调任(考录)的公务员,由调入单位按其现任职务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合理确定级别、级别工资。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人,按上述新调任(考录)公务员的工资办理程序处理,由调入单位按其岗位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
七、组织实施
全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部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贯彻实施的工作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在川的机关,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组织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