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建立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修订我市原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办法,经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遂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2日
遂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企业分类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规〔2016〕1号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遵守招用人员规定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十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评价标准为: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企业,并责成限期改正。
第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一条 每年二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对企业上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B级单位的评价,由企业于每年1-3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示程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单位的评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年度检查等执法活动掌握的情况提出,征求住建、工商、经信等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示程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等级,于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企业发出告知书,在告知书送达后三个月内企业仍未申请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根据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被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二)对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三)对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四)对建筑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严格按诚信评价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按评定等级督促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或新闻媒体、人力资源信息、党政网上公布(登载)。公布(登载)的记录可保留1年。
第十四条 对守法诚信评价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商、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条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评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单位的名单报上级部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为向社会公布后15日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劳社发〔2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