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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群众文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郑思帆 日期:2017-02-28 浏览

川文办发﹝2016334

 

 

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群众文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群众文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1230

 

 

 

 

 

四川省群众文化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为提升科学评价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副研究馆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群众文化工作(含非遗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进行明确。

 

 

第二章    

 

第五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时间计入延迟申报时间。有违法行为的,处罚期时间计入延迟申报时间

(三)出现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者,延迟2年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第六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晋升研究馆员,获得大学专科学历的,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晋升副研究馆员,获得大学专科学历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晋升馆员,获得中专学历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晋升研究馆员,须具备深厚的群众文化理论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文艺创作、组织策划等能力,在培养人才上成绩显著,对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贡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1、任副高职务以来,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或文集2部),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文集2部),本人为专著(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3篇。在“四大片区”贫困县或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2、任副高职务以来,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文化发展规划2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2)负责组织策划省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3)主导(策划、制定、设计)实施有影响的群众文化(含非遗保护)品牌项目2项以上。

4)完成辅导创作作品20件以上,培训群众文艺人才或非遗工作者达200人次以上。

5)主持(或主编)高水平群众文化期刊,或在文化资源数字化转换、集成运用、创新传播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就突出。

6)独立创作戏剧剧目3部以上,或其他文艺作品10部(个)以上,且作品被编排演出10场以上。

7)公开发表20件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12件以上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活动。

8)公开出版或发表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6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4部以上。

9)主持并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5项以上。

10)承担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3、任副高职务以来,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1项或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2项;或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1项或二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2项。

2)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

3)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本人撰写文稿部分不少于25%

4科研成果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课题优秀奖

5)获得省级创新发明类奖项一等奖,或国家级创新发明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或取得本专业范围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6)组织策划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参加国家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次或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2次。

7)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申报成功为国家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或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2项。

(二)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具备良好的群众文化艺术理论基础,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有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和较强的的组织能力,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1、任中级职务以来,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文集)1部,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文集)1部,本人为专著(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文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2篇。在“四大片区”贫困县或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2、任中级职务以来,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

2)负责组织策划市(州)级重大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

3)主导(策划、制定、设计)实施有影响的群众文化品牌(含非遗保护)项目1项以上。

4)完成辅导创作作品30件以上,培训群众文艺人才或非遗保护工作者达300人次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负责群众文化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或在文化资源数字化转换、集成运用、创新传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效特别显著。

6)独立创作戏剧剧目1部以上,或其他文艺作品5部(个)以上,且作品被编排演出5场以上。

7)公开发表12件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8件以上件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活动。

8)公开出版或发表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3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

9)主持并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

10)承担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3、任中级职务以来,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1项,或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2项。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1项,本人撰写文稿部分不少于20%

3)主持并完成市(州)级重点科研课题2,每项本人撰写文稿量不少于50%

4科研成果获得市(州)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课题良好以上奖励

5)获得省级创新发明类奖项二等奖,或国家级创新发明类奖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本专业范围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6)组织策划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参加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展览展示展演活动1次或市(州)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展览展示展演活动2次。

7)主持完成的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申报成功为省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1项或市(州)级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项目2项。

(三)晋升馆员,任初级职务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3、在群众文化创作、辅导、研究和非遗保护等工作中业绩较突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在本专业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相关规定和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申报破格。

(一)任副高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不受职务档次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研究馆员。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四川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3、全国文化名家暨“五个一批”人才工程。

4、巴蜀文化名家。

5、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6、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8、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9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

10、文化部创新奖获得者。

11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

12、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破格条件。

(二)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任初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不受职务档次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

1、市(州)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2、市(州)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3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
5、文化部创新奖获得者。

6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7、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

8、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9、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破格条件。

(三)任初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或资历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评审馆员。

1、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课题合格以上获得者,或市(州)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2、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三等奖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下同)

4、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5、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破格条件。

(四)破格人员的评审一般应符合申报专业职务等级“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的规定。

 

 

第三章    

 

第十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全省性文艺评奖: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市(州)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四川省”、“四川”、“天府”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省内举办的冠以“西部”“西南”“巴蜀”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省直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国际艺术比赛:根据《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文外函〔201587号)文件中确定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文化部若出台新的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主持:经某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一般为课题第一申报人或集体课题第一负责人。

主研人员: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公开发表: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公开出版:指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业界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刊物:指由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学术机构或省级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编或主办的群众文化刊物。

非遗保护工作:指从事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资料;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交流活动,积极打造文化特色品牌,推进传承、利用和发展等等。

少数民族地区县包括3个民族自治地区、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16个按民族地区对待的县,共68个县。具体为:(13个民族自治地区共48个县:阿坝州13个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松潘县、黑水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甘孜州18个县(康定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泸定县、丹巴县、新龙县、德格县、石渠县、色达县、巴塘县、理塘县、九龙县、雅江县、白玉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凉山州17个县(冕宁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2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为: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316个按民族地区对待的县为:攀枝花市米易县、盐边县、仁和区,乐山市金口河区,雅安市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宜宾市兴文县,绵阳市平武县,达州市宣汉县,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宜宾市珙县、筠连县、屏山县和雅安市荥经县。

14.“四大片区”贫困县共88个县,具体为:泸州市3个县(叙永县、古蔺县、合江县)、绵阳市2个县(平武县、北川县)、广元市7个县(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苍溪县)、南充市7个县(阆中市、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嘉陵区、高坪区)、宜宾市5个县(兴文县、珙县、高县、筠连县、屏山县)、广安市6个县(广安区、前锋区、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达州市7个县(通川区、达川、宣汉县、万源市、渠县、开江县、大竹县)、巴中市5个县(巴州区、恩阳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乐山市4个县(马边县、沐川县、峨边县、金口河区)、阿坝州13个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松潘县、黑水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甘孜州18个县(康定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泸定县、丹巴县、新龙县、德格县、石渠县、色达县、巴塘县、理塘县、九龙县、雅江县、白玉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凉山州11个县(木里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第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说明

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文集、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本条件所提“市(州)”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二条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该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